开证明盖章遭拒

  • 提问人:jjaa12345
  • 受理单位:港北民政局
  • 状态:已回复
  • 提问时间:2018-09-25 11:09
  • 2018年9月25日早上,在村委开好了贫困证明,接着拿去给镇上民政局审核并盖好了章,于是又跑到贵港市港北区民政局盖章,结果遭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拒绝。学校要求申请助学金的需要开具县级以上的公章,等下因为贵港市港北区民政部门不给盖章,而使贫困生得不到相应的享受政策,你港北区民政部门会给予相应的补助吗?

港北民政局网络发言人

受理时间:2018-09-29 09:09

  •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部门已受理,请耐心等待回复。

港北民政局网络发言人

回复时间:2018-09-29 09:09

  • 同学,您好!根据2014年颁布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规定,教育救助的对象应当是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民政部门在教育救助中负责对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两类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近年来,国家不断健全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生在申请学校各项资助金时,须同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之规定,受理有关社会救助申请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民政厅与教育厅学生资助办公室沟通协调,各高校发放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调查,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即可,无须县级民政部门再盖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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