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贵港家多利市场,市场方在2018年5月份与我们个体户签订租赁合同,我们租用该市场铺面用于经营销售活禽,市场方承诺租金计算从10月份正式开业起算,但不知为何原因,市场方一直没有开业,我们个体户也一直无法做生意(至今已浪费3个月),导致我们个体户损失惨重,并且租金也不愿意退还,更可恨的是,租金从10月份就开始计算我们的,这种行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如果涉嫌诈骗,诈骗金额过万元,是否可以追究市场方的刑事责任?希望能给予我们帮助,谢谢。
网友您好:
一、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针对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如果对方的情况达不到上述两条的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从民事纠纷方面来看,您和对方属于租赁合同纠纷,贵港家多利市场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铺面经营,却收了租金,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退回租金。另外因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铺面经营,而造成的损失部分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您和对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具体内容而定。
三、您和对方的纠纷也可以向辖区街道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